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江某兰,女,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某某世纪珠宝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某某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原店长,住重庆市永川区。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年6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兰犯职务侵占罪,于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月XX日,被告人江某兰入职重庆市某某世纪珠宝有限公司并到该公司重庆商社某某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商都店(以下简称“某某珠宝店”)工作。
同年5月和12月,江某兰先后被公司任命为该珠宝店副店长和店长。
年8月至年6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兰因欠有大量债务需要偿还,遂利用本人负责某某珠宝店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漏洞,多次在收取部分客户购买的黄金饰品款项后不上交入账,以此方式侵吞货款共计.95元。
另外,其在担任店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以所谓商品预售的方式,先后多次将某某珠宝店共计价值.95元的68件黄金首饰(重.22克)盗出后,故意将首饰扭坏并以出售二手黄金首饰的名义,将上述黄金首饰卖给重庆市永川区XX路刘某某经营的“某某银铺”。
被告人江某兰将侵占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使用。
年6月XX日,被告人江某兰主动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资料、劳动合同、工牌、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保密协议、薪资保密协议、一线员工入职确认单、员工在职履历证明、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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