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1年中小学校园足球联赛竞赛规

重庆市年中小学校园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重庆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二、承办单位

万州区教育委员会、涪陵区教育委员会、渝中区教育委员会、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南川区教育委员会、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大足区教育委员会、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彭水县教育委员会

三、比赛分组

比赛分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下同)3个组别。其中,小学设混合组,男子甲组、乙组,女子甲组、乙组;初中设男子甲组、乙组,女子甲组、乙组;高中设男子甲组、乙组,女子甲组、乙组;各组别又分设校园组和精英组。

四、比赛时间

10—12月,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五、比赛地点

小学混合组在渝中区,小学甲组在沙坪坝区,小学乙组在垫江县;初中男子甲组在涪陵区、男子乙组在大足区,初中女子甲组在南川区、女子乙组在彭水县;高中男子甲组在九龙坡区,男子乙组在綦江区,高中女子甲组在万州区,女子乙组在永川区。

六、参赛单位

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区县为单位组队参赛,每个组别每个区县限报1队。

七、参赛资格

(一)身份要求

参赛运动员身份必须是同一区县在籍在读1年以上(含1年)的在校学生(初一、高一学生除外),且持有重庆市第二代身份证或在参赛区县所属学校在籍在读3年以上(含3年)。

(二)年龄要求

1.小学甲组为年9月1日(含当日,下同)—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在校在籍在读小学生,分男、女分别组队;小学乙组为年9月1日—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在校在籍在读小学生,分男、女分别组队;小学混合组为年9月1日—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在校在籍在读小学生,不分男女,但女生不得少于4人,每场上场不少于2人。

2.初中甲组为年9月1日—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在校在籍在读初中生,分男、女分别组队;初中乙组为年9月1日—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在校在籍在读初中生,分男、女分别组队。

3.高中甲组为年9月1日—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在校在籍在读高中生,分男、女分别组队;高中乙组为年9月1日—年8月31日间出生的在校在籍在读高中生,分男、女分别组队。

(三)基本条件

1.参赛运动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运动员守则,无违纪违法在案事实,文化课考试合格,医院体检,证明其身体健康,适宜参加该项运动。

2.小学参赛运动员就读小学期间,参加联赛届数不得超过4届;初中参赛运动员就读初中期间,参加联赛届数不得超过3届;高中参赛运动员就读高中期间,参加联赛届数不得超过3届;

3.凡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各级竞技系列比赛运动员(以上秩序册名单为准),退出一年后可以报名参加校园足球联赛(以学生所在学校名义参赛并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备案审核通过者不受此限制)。参赛队伍中,参加过限定赛事球员报名不能超过5人,上场不能超过3人,且这些球员名单须在报名表中标注。(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以及具有同等性质的中等专业学校均不得参赛。)

4.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比赛期间和往返途中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者,不予参赛。

八、参赛办法

(一)比赛实行学校、区县、市三级联赛,层层选拔,逐级比赛。未逐级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上一级的比赛(以秩序册为准)。

(二)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通过比赛遴选优秀队员分组别组建最佳阵容参赛,原则上每个组别组队学校不超过4所(含4所)。

(三)获得重庆市年小学精英组和校园组前8名的区县、初中精英组前10名和校园组前6名的区县、高中精英组前12名和校园组前4名的队伍报名参加精英组比赛,未进入相应组别名次的区县报名参加校园组比赛。

(四)各组别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4人、队医1人(女队需配备1名以上随队女性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小学混合组运动员12人(其中10人到赛区),小学其他各组别运动员18人(其中16人到赛区),初中组和高中组各组别运动员24人(其中20人到赛区)。各组别所报领队应为中层干部以上在职在编人员,主教练须为在职在编人员。在年受到全市通报批评的人员不允许报名参加本次比赛。

(五)参赛报名表(见附件1和2)纸质件加盖区县教委章和区县教委学籍章,后附参赛队员健康证明和有效期的保险证明。在比赛报到时交大赛组委会验审,报名表(附件1)电子件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至承办单位(具体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六)运动员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赛。未备齐相关证件的运动员不予参赛。

(七)各承办单位应于赛前10天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首审并向社会公示。未通过首审的运动员不予参赛。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要求、年龄要求、基本条件3个方面。

九、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赛会制,实行分组单循环和交叉淘汰制。精英组根据上年比赛排名,蛇形排列直接落位,上年校园组升级队伍由组委会抽签排定;校园组根据参赛队伍数量,由组委会抽签排定。

(二)比赛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三)小学混合组采用5人制,上下半场各2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使用4号球;其他各组采用8人制,上下半场各3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使用5号球。初中组和高中组采用11人制,上下半场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使用5号球。

(四)小学混合组不限替补队员人数和次数,但未填报的队员不得上场比赛;小学甲组和乙组每场比赛可替换8人;初中组和高中组每场比赛可替换6人。除小学混合组外,其它各组上下半场共计3次换人,中场休息不计入换人次数,每次换人人数不限,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再上场比赛和未填报当场上场名单的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五)各参赛队应准备2套颜色深浅不同的比赛服,并有明显号码,且与报名表相符。号码不清楚或重号、无号者不予参赛。运动员上场比赛需着统一足球服装,穿长足球袜、护腿板、布面软底胶钉鞋或皮面软底胶钉鞋。守门员上衣颜色与场上其他队员区别,可穿长运动裤,并注意颜色必须与队员区别。场上队长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佩戴任何饰物、留怪异发型、有染发(黑色除外)和纹身者不得上场比赛。

(六)黄牌累计2张停赛1场,红牌停赛1场,并视其情节轻重,追加停赛场次。红黄牌带入下一阶段。

十、疫情防控要求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组队区县教委要坚持将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把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体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各代表队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承办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审慎稳妥组织赛事活动,校园足球活动方案需报属地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同意。

(三)所有参赛的人员必须满足的条件:赛前14天之内未离开重庆市,且14天之内未接触重点疫区的人员。

(四)各代表队一定要严格按照比赛所在地疫情防控方案参加各项活动,服从当地的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赛场、食堂、宿舍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队参赛。

十一、纪律要求

(一)为端正赛风,严肃赛纪,严禁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在赛前、赛中和赛后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和抽查。如在赛前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且不得补报或更换其他运动员;如在赛中或赛后发现,所涉及运动队比赛胜场全部判负,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及获奖名次,1年内不允许参加该组别的比赛,并通报全市,取消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领导的责任。

(二)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者,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经领队和教练员签名认可的申诉报告和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时交纳申诉费元后方可受理。胜诉者如数退还申诉费。

(三)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者,应向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和教练员签名认可的申诉报告和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时交纳申诉费元后方可受理。胜诉者如数退还申诉费。

(四)比赛严格执行《重庆市学生体育竞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和运动队,将依据《处罚办法》有关条款给予严肃处罚。

十二、名次录取与奖励

(一)常规比赛时间内胜1场积3分、负1场积0分;若为平局,则互踢点球决定胜负,胜者积2分,负者积1分。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排定名次:积分相等队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净胜球多者,进球总数多者;积分相等队在该组全部比赛净胜球多者,进球总数多者;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决定名次。   

(二)参赛队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参赛,经组委会同意,可按弃权处理,判对方3:0胜;如参赛队自行决定某场比赛弃权或罢赛,除判罚该队所有比赛对方3:0胜外(包括已赛和未赛场次),并判该队为最后一名,且全市通报。

(三)精英组:小学取前八名、初中取前十名、高中取前十二名,未取得名次的降为校园组;校园组:小学取前八名、初中取前六名、高中取前四名,并升为精英组。

(四)获得精英组各组别的冠、亚、季军参赛学校颁发一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并给予奖励;四至八名参赛学校颁发二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并给予奖励;校园组晋升为精英组的参赛学校颁发三等奖,并给予奖励。

(五)获得精英组和校园组各组别名次的参赛队教练员,比赛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获得一等奖队伍教练员评选为最佳教练员,获得二等奖和三等奖队伍教练员评选为优秀教练员,且每队评选2名优秀运动员。同时,在所有参赛运动队中,每组评选若干名最佳运动员、最佳守门员进入年度最佳阵容。

(六)各组别按6:1的比例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和个人,集体颁发奖牌,个人颁发奖证。同时,按5:1的比例评选优秀裁判员,颁发奖证。

十三、经费及其他

(一)按照“分级承担、多方参与”的原则,比赛组织费由市财政划拨,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补贴。

(二)各参赛队交通、食宿自理,费用回原单位报销。领队教练员按国家规定的差旅报销标准报销,运动员食宿标准参照每人每天元。

(三)比赛监督和裁判员的选调由市“校足办”在全市校园足球裁判员库中抽调。

(四)各承办单位,在比赛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及比赛期间的图片资料、宣传报道资料、视频资料,上传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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