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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环保微宣讲活动走进永川。新华网葛琦摄
发言人们为企业代表现场答疑解惑。新华网葛琦摄
新华网重庆12月1日电(葛琦)11月30日,“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环保微宣讲活动走进永川。来自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单位的5名发言人来到现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等主题,与当地工业企业代表、员工代表面对面交流,现场答疑解惑。
“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环境造成损害还要追究赔偿责任。例如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排污、违法倾倒、非法捕捞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物浓度上升、动植物个体病变死亡以及饮用水源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这些都属于生态环境损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刘宾七说。
据介绍,为保护生态环境,年我国在江苏、重庆等七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于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年至今,全国各地办理生态环境赔偿案件件,赔偿的金额超过了90亿。其中重庆市办理件,赔偿量化金额约2.4亿元。
“请问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如果我们企业履行了赔偿责任,是不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活动现场,企业代表向发言人提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但要承担行政的责任、刑事的责任还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时可以作为裁量参考。”刘宾七解答道。
企业作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复杂地形、恶劣天气违规排污,但依然难逃“法网”,被执法人员借助无人机、无人船等科技手段锁定违法行为。
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处处长陈进介绍,在今年8月查处的一起企业夜间偷排废水案件中,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快速锁定源头,提高发现问题效率,推动精准治污,进一步遏制夜间偷排行为。针对个别河道位置水流汹涌,执法人员利用无人船船体小巧便携,兼具自动采样与自动监测的特点,解决了水草缠绕不便于采样的问题。
在此次活动举办地重庆永川区,当地已建成流域数据监控系统、大气网格化智能监管平台,实现VOCs巡航监测,全面开展环境监管移动执法,建成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年1-10月,永川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0%,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天,优良率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