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
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梳理解答了
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
帮助大家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法治意识,
做一个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抗疫者。
问: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健康码“黄码”或“红码”人员、以及疾控专业人员判定的其他风险人员(如暴露于阳性物品、环境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居家健康监测或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分别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拒不配合规范佩戴口罩、出示“两码”(健康码、行程码)、扫描公共场所场所码、接受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分别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道路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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